电子特气管道系统GDS探测器的安装要求
2023-01-05 10:46:37
电子特气管道系统GDS探测器特种气体探测器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安装不规范、误报警、故障报警率高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安全。分析了电子特气管道系统GDS探测器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为了使特种气体能够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得到安全保障,避免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中毒等事故发生,在LED、光伏太阳能、IC等领域,特种气体探测器应用已经比较广范。合理安装、使用、维护特种气体探测器,保障其稳定良好运行状态已经成了非常重要的课题。
电子特气管道系统GDS探测器的安装要点可以提供较广范围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检测,以便实现半导体、光伏太阳能和其他生产工业中使用或产生的气体探测。常用气体探测器有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或半导体型等几种类型传感器,其中电化学型传感器在特殊气体探测方面应用较广。
在生产运行中,由于固定式探测器和附带采样管的取样口安装不规范,导致探测器误报警、不能及时报警甚至没有发挥有效作用。探测器受自身的探测器范围限制,对于大范围多种设备的生产场所的有效探测,安装探测器的固定点和采样管的布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由于特种气体探测器分为有毒气体、可燃气体和氧气三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气体性质安装时候遵循的标准也不一致,以下几点安装要点笔者认为应该引起重视。
1.电子特气管道系统GDS探测器的安装要点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2.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产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的产品;
3.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4.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5.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综合确定;
6.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7.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 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8.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10.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11.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12.特种气体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
13.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探测器,采样口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 m~2 m;
14.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探测器,采样口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 m~0.6 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探测器,采样管口应靠近易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 m~0.6 m;
15.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 m可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 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 m;
16.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探测点;
17.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 m,有毒气体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 m;
18.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19.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探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5)特种气体钢瓶与管道的接口;
6)储气柜、供气气柜、VMB/VMP,PURGE BOX等;
7)机台上方、配气柜内部、泵区、废气处理区等。